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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折旧年限是否还会产生

2016-1-20 10:22:01点击:

来源:中税网每日税讯 作者:中税网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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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会员问:我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折旧会计按40年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按15年计折旧,汇算清缴时是否需纳税调整,会计是否作递补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深圳国税2013年汇缴常见问题解答(扣除类):


 

  Q: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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