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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给个人代开专用发票松绑?大家都说说看

2016-9-10 10:03:26点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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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市场变化和税收征管需求,建议对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五条进行修改,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晰对于“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放开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属于禁止事项。今年5月1日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以外只能代开普通发票。笔者认为,为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及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激发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可以给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松松绑。
  
  从一项建筑安装劳务说起
  
  张三,电工,自由职业者,今年5月为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建工程提供了弱电安装劳务,价款4万元,合同完成,企业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张三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目前,除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其他还真不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该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关于代开专用发票补充了新内容。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6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目前政策可以得出: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分析,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把“其他个人”排除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之外,可能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征管系统对个人代开发票信息掌握不全,不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发票,能防止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在不同税务机关分头代开,甚至虚开。二是引导其他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征管系统,规范征收管理。
  
  限制为个人代开专用发票带来的问题
  
  可以看出,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即: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目前税务机关确实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引发很多问题。
  
  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上的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此可见,其他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既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那么其他个人理应享有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
  
  导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如果税务机关在其他个人缴纳相应增值税销项税款的前提下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同时,一般纳税人抵扣方可依取得的代开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抵扣其销项税金。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重复征税,使流转过程的税金真正成为增值的税金,增值税抵扣链条将更加完整。
  
  使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堵疏难结合。对于有代开需求但又无法通过合法正规途径实现目的的增值税个人纳税人,必然有人会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发票。如果开启税务机关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希望之门,会堵住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代开牟利的通道,为依法纳税的个人以合法代开专用发票的便利。
  
  影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推进。其他个人是创新业态的主体,在其经济活动中,税务机关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将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便利,会带来创新创业的新局面。
  
  建议给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松松绑
  
  在征管实践中,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中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范围的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19号公告对此已有突破: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已经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操作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管软件技术问题也不难解决。
  
  目前,我国正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节点,社会就业形式非常灵活,经济活动及“互联网+”风云际会,为贯彻为民服务的办税理念以及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笔者建议,针对市场变化和税收征管需求,及时修订和调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政策。对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五条进行修改,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晰对于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全面放开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发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松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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