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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货车司机“掉包过磅”盗窃水泥被判刑

2016-7-20 9:45:35点击:

来源:湘乡市法院  作者: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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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为了能不劳而获,采用掉包过磅的方式,盗得水泥达126吨。近日,湘乡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男,49岁,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黄某,男,29岁,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与陈某某(另案起诉)均为他人聘请的驾驶散装水泥罐车的司机,从湖南某水泥有限公司承运水泥至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三人驾驶的车辆为同型号的红色霸龙轻型散装罐车。三人事先商量决定采取掉包过磅的方法从湖南某水泥有限公司偷运水泥,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其掉包过磅的方法为:由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分别驾驶牌照为湘L11584、湘L14003的散装罐车在该公司装灰处装满车水泥,陈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湘L14315的轻型罐车装半车水泥,三人装了水泥后在该公司前坪处会合,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各自取下自己所驾驶车辆的牌照分别换到陈某某的湘L14315车上,再分别驾驶挂有自己车辆牌照的该轻型罐车前往该公司过磅处过磅。在2015年7月28日、8月2日、3日、4日和5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与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先后五次共计盗得该公司散装P.042.5型号水泥约120吨。其中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与陈某某在盗运水泥时被湖南某水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水泥的价值为人民币30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分别委托其驾驶车辆车主共同赔偿湖南某水泥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4700元。
    湘乡市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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