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改为按建筑服务纳税企业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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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有形动产租赁方式,租入工程机械设备以满足建筑施工要求,正逐渐成为我国建筑行业新增固定资产的首选模式。为了降低建筑行业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行为,从原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项目改为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笔者结合案例,为纳税人提示政策变化的税务调整和风险应对建议。
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所在地为H市,于2016年4月和6月分别向B公司出租一台建筑施工设备,并且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各自在当月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交易金额20万元,税额34000元,于发票开具当月申报纳税,B公司于取得发票当月已进行认证抵扣。
做好政策衔接的税务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由于A公司与B公司4月发生的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业务发生时间早于5月1日,不适用调整政策,而6月的业务适用建筑服务项目,税率为11%,能够进行税额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发票需要收回重新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因此A公司需要与B公司就6月的出租涉税事项进行沟通,不含税价格不变,由B公司开具并寄送红字信息表,A公司根据红字信息表上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再根据新税目对应的税率开具新的蓝字发票,并且需要注意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二是企业需要调整账目。根据会计要求,重新填制会计分录。A公司需要冲减之前的账务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贷记应收账款234000,然后再填制正确的会计分录:借记应收账款2220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
合理选择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按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的征收率,但是针对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如果该设备并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建筑设备的进项予以抵扣。按照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事先履行备案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1份,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在36个月之内不得变更计税办法。
注意跨县市提供服务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存在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比如A公司机构所在地为H市,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施工设备配套操作人员出租业务,将一套设备出租给J市的B建筑公司,2017年1月取得该业务的建筑服务价款222000元(含税)。A公司应在J市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为4000元[222000÷(1+11%)×2%],A公司应向H市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补税额为18000元[222000÷(1+11%)×11%-4000]。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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