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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违约金等是否要开发票?如何开票?

2015-11-20 9:07:20点击:

来源:中税网每日税讯 作者:中税网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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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问:我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总局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客户支付赔偿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22×5%=1.1),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需要缴纳营业税。


 

  案例三:业务未发生支付赔偿款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总局答复: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案例四: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业务没有发生


 

  由于房屋出租方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未能履行,请问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取得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从出租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案例五:提供服务方支付赔偿款


 

  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案例六: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我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吗?


 

  答:您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你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将房屋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5万元, A公司收取的5万元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收增值税及营业税。同时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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