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如何归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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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值得注意,比如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按原规定还是按新规定归档保管?《通知》中做出明确规定,大家来学习一下吧:
保管期限的衔接
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
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新《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要点呢?一图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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