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明确: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办法继续执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作者:中国税务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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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路通行费的抵扣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此前财税〔2016〕47号文规定的抵扣办法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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