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销售退回业务: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风险

2017-3-16 8:58:39点击: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石家庄信友软件公司是用友软件在石家庄早、专业的营销服务机构,石家庄用友石家庄用友软件河北用友河北用友软件用友石家庄用友软件石家庄用友河北用友软件河北石家庄畅捷通畅捷通石家庄等;是石家庄早专业的财务软件会计电算化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用友软件服务中心;主要经营用友软件U8T6T3T+、T1财务管理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

    用友,找信友!价格低,服务优!

     用友软件,找信友公司!已经成为石家庄用友软件用户、河北用友软件用户的一致共识!二十年信友公司,二十年用友服务,能实实在在保证客户的应用效果!       

   

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生一笔建筑材料销售退回业务,因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程序繁琐,购销双方商定由退货方再开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原售货企业。另外,为了完成销售业绩考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联系另一企业进行发票对开,双方都视同销售入账,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及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发现后,根据相关规定,责成购货方对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对购销双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及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纳税人喊冤,认为税法及相关规定对此并无禁止,且对开发票退货方将该份发票作了账务处理,计算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避纳税行为;供货方用该进项发票抵减原来计提的销项税金,也不存在故意逃税问题。其实质是销货方将退货作为一种重新销售处理,购销双方均不存在偷逃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税款流失,操作上并无风险,不应受到税务处理处罚。
  
  税务机关认为,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业务。发生销售退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这表明,只要纳税人取得的是虚开发票,无论是否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都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此,企业发生销货退回行为,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忘了涉税风险,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实际上等于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对于为完成销售业绩或保留某种资格,在没有真实商业交易的情况下,即如果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服务等,未按照正常经营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与其他企业对开发票,即使双方都进行了进销处理,没有少纳税或逃避税收行为,但此行为符合虚开专用发票特征,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对于虚开专用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受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取得凭证不合法,应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处罚;对于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虚开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公司介绍 

 石家庄信友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用友软件在石家庄早、专业的营销服务机构,

  • 专注于用友软件的销售维护二十年!
  •  
  •     用友软件全系产品,价格低!服务优!

  •  

  •     用友件的购买、使用中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311-89691958   89691957    

      131 3116 7718  或   133 3136 5577   魏经理      

     石家庄会计家园群:  296912529    欢迎会计人员加入!会计交流、会计培训!定期会计知识讲座!

       大宗物料管理(过磅管理、磅房管理、计量管理、称重管理)、无人值守管理、物流一卡通管理、质检一卡通管理   地磅防作弊防遥控系统      www.mykanfa.com